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物业管理条例》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在报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2年11月15日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也可以直接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封上请注明“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征求、收集。
国务院法制办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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