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也要解决“执行难”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人大也要解决“执行难”
田必耀
据报道,某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该县检察院两名检察员的职务后,检察院无视人大常委会的撤职决定,仍然安排其办案、执法的职能。
这就是目前在少数地方存在的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正遭遇执行难、不执行的问题。
审视人大决议、决定执行难的现状,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影响、制约着决议、决定执行的力度、速度和程度。一方面,被监督者缺乏起码的人大意识和监督理念,漠视人大的决议、决定。一些监督对象总以为人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举举手、划划圈,这一纸空文不及执法部门的红头文件管用。少数执法主体甚至错误地认为不执行决议、决定谁也奈何不得。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本身对执行难缺乏必要的处置措施。往往注重决议、决定作出的过程,忽略决议、决定的执行,一旦依法形成、公布决议和决定后,保障执行的措施跟不上。少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执行决议、决定时,集体负责变成人人有责,怕得罪人、影响关系等心理,推卸了对决议、决定的守护。
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不管是就修改、补充解释法律作出的决定,就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还是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者撤销违法、失职干部的职务等等,这些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就是说,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和执行。漠视国家权力机关合宪合法的决议、决定,实质上就是公然蔑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意志。法律赋予人大、人大常委会在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正确执行的同时,还有职责保障自己作出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有责任摒弃私人情面、利益牵扯,通过执法检查、质询乃至撤职等监督方式,追究漠视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责任人员,克服部门本位、地方保护,保障决议、决定及时、有效执行。当前,在少数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障、监督决议、决定的执行是摆在国家权力机关面前严峻的问题。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崇尚法治,实质上就是服从、弘扬法律的权威,这里面当然包含着守护有法律约束力的人大决议、决定的权威。保障决议、决定的执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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