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制统一 加强备案工作——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
维护法制统一 加强备案工作
——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
本报记者 柳晓森
依法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愈加成熟,并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备案工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记者访问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
记者:备案工作如此重要,那么,这项工作所要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宋大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备案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就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社会的稳定,就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妨碍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开展备案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是贯穿整个备案工作始终的灵魂。离开了法制统一原则,备案审查就没有了标准,备案工作就失去了意义。在备案工作中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必须坚持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近几年,国务院法制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不断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努力探索和完善有关审查的工作制度,积极开拓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对涉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内容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进行重点审查。一九九八年至二○○二年上半年,共重点审查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三百三十五件,处理了一百三十四件。同时,还协调了一些部门规章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矛盾。
记者:现在备案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宋大涵:目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一是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规章之间相互矛盾等问题,还没有全部及时得到纠正、解决。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的问题比较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约两百多万件,但是一九八七年以来,三十一个省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足两万件,纠正的只有四百余件。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备案工作缺乏应有的组织保障。
记者:我们应当怎样加强备案工作?
宋大涵:我们应该紧紧抓住实现备案工作总体目标的关键环节。首先,建立统一、完善的备案工作体制。基本内容是: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实施备案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较大市规章实施备案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监督,全面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体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体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加强对下级备案工作的指导。其次,实现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监督。除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外,规章和其他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备案监督范围。再次,突出审查,把备案工作重心转移到审查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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