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十八年来审理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逾三百件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我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十八年来审理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逾三百件
本报天津9月23日电 记者吴兢、陈杰报道:目前,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自1984年全国先后设立10个海事法院以来,全国海事法院共审理涉及海域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逾300件。这是记者从今天在此间召开的中国第十一届海事审判研讨会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国际论坛”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会上介绍说,在立法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近2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相继制定了多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对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及诉讼程序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不断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同时,海洋环境保护的海事司法也很有成效。李国光说,案件涉及船载燃油污染海域、船舶燃油污染、海岸工程污染海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海域、海洋倾废污染海域等多种类型。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从传统单一的船旗国管辖原则,发展成船旗国、污染损害发生的沿海国、污染损害发生港口国管辖并举的诉讼原则,并实施由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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