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的新政策
第9版(经济周刊)专栏:相关链接①
助学贷款的新政策
晓田
为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续地开展,国家于1999年6月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并进行了多次调整。
第一次调整在2000年2月,主要内容是: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第二次调整在2000年8月,将贷款办理范围从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经办银行从工行扩大到工、农、中、建4家国有银行。
第三次调整在2001年7月,主要内容是: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对于不守信用的学生,可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最新的一次政策调整在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实行“四定”,即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
通知要求,贴息资金应按学校隶属关系,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地方财政承担地方所属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并分别将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
通知还要求,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学生的经济情况,可在学习期间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四年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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