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巨骗”卢万华在京伏法
第4版(要闻)专栏:
“亿元巨骗”卢万华在京伏法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记者吴兢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在短短11个月的时间里,“亿元巨骗”卢万华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票据诈骗存款高达1.758亿余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1.109亿余元,今天在北京被依法执行死刑。
卢万华原系北京海子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泰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加坡煜绚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在1996年10月至1997年9月期间,他和同伙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诱使存款单位将钱存入指定银行。尔后,他使用其私刻的存款单位公章、人名章伪造银行信汇凭证、银行转账支票,将钱转出。以此手段,他骗取了中华慈善总会等九家单位存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758亿余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1.109亿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并罚判处卢万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卢万华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卢万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对卢万华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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