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林业五大历史性转变系列时评之四——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经济时评
新时期林业五大历史性转变系列时评之四——
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
天山
林业究竟能产出多少生态效益?这些生态效益的实际价值有多大?
日本人素以精打细算著称,在这个问题上,他们也毫不含糊。据2001年日本公布的资料,全日本3.77亿亩森林发挥的生态效益价值量为74.99万亿日元。其中,水源涵养效益27.12万亿日元,防止土砂流失效益28.26万亿日元,防止土砂崩塌效益8.44万亿日元,保健效益2.25万亿日元,野生动物保护效益3.78万亿日元,大气保护效益5.14万亿日元。
在我国,如今人们也开始算这笔账了。1999年北京市采用替代法对全市森林的生态价值进行核算,森林生态价值为2119.88亿元人民币,是森林经济价值的13.3倍。如果按这个方法测算,全国森林的生态效益该是何等巨大。
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长期以来,对这部分财富,全社会是无偿使用的。按照经济学观点,人们从事的活动所产生的一部分效益如果不能归自己享有,这部分效益被定义为外部效益。假如具有外部效益的活动在经营中得不到补偿,就难以吸引人们从事这项事业。长期以来,森林巨大的生态效益得不到补偿,成了制约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必须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这一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提出到实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
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逐步实行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
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中又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2001年,国家财政投入10亿元在11个省的658个县和2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规模涉及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2亿亩。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有偿使用,是对森林生态价值的承认。它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森林生态价值的认识,增强人们爱护森林、保护森林的意识,也为生态公益林的持续经营奠定了基础。现行的试点,尽管只是补助,还算不上是完全的补偿,但它毕竟标志着我国结束了长期无偿使用森林生态价值的历史,开始进入有偿使用森林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在当今世界林业发展进程中,虽然发达国家早已实行了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但尚无发展中国家如此大规模地对森林生态价值进行补偿。这是中国林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是中国林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所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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