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的通知》
第1版(要闻)专栏:
中办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的通知》,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党委要根据《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学习的领导,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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