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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8-2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监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第4版(要闻) 专栏: 监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法草案于今天上午'...

监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第4版(要闻)
专栏:

监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法草案于今天上午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就这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监督法的制定,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七届全国人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期间,都进行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九届全国人大组成以后,监督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开展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并草拟了监督法草案。
  王维澄说,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集体行使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三,不包办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不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而是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
  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王维澄说,根据近些年的实践,草案对这一问题增加了以下规定: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或者向大会作补充报告;二、工作报告未被大会批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三、常委会在听取工作报告之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评议,使常委会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取得更好的效果。
  监督法草案共有七章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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