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对欠薪县乡实行“四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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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欠薪县乡实行“四不准”
本报西安8月22日电 记者郑少忠报道:陕西省监察厅、财政厅等部门最近联合出台了《关于对拖欠工资的县、乡实行“四不准”的规定》。规定明确提出,“今后,凡是拖欠工资的县、乡,不准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不准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凡发现拖欠工资而不如实上报、隐瞒不报以及审批机关把关不严,违反“四不准”规定的,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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