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残疾人就业援助体系
第9版(经济周刊)专栏:观点
加快建立残疾人就业援助体系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副主任 钱鹏江
针对就业弱势群体建立相应的就业援助制度刻不容缓。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就业。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要调整到对企业利润的保证上来。
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是竞争与保护的结合,体现在就业方面,则是要针对就业弱势群体建立相应的就业援助制度。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就业援助。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就业援助体系的建立刻不容缓,需要从政策援助和技术援助两方面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进展。
政策援助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实际需要,切实可行的扶助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首先,针对福利企业,要在坚持劳动福利型方针的基础上,转变对“福利”的援助策略,在市场条件下,更好地体现竞争中的“保护”政策。长期以来,我国福利企业的福利性主要体现在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上,在计划经济年代,其生产、经营活动也都纳入国家的计划范围内,基本可以稳定解决一部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这一政策的诸多弊端开始暴露出来,福利企业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从理论上讲,对各种经营活动的扶持保护,必须是基于其经营,保证其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使其能追求到最大的利润。而减免税收的政策并不是基于这一点,而是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为出发点,属于“标”而非“本”。实际上,没有良好经营,没有利润,税收减免的优惠也无从体现,对企业的作用也会减弱。反之,如果制定的政策和措施能使企业良性运转,保证企业的最大利润,即使取消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也不会影响福利企业的发展,影响残疾人的就业。因此,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调整到对企业利润的保证上来,同时,逐渐减少企业对税收减免的依赖,将我国福利企业的“福利”性从税收转移到利润中,从根本上扭转福利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样既可以有利于残疾人就业,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还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增加财政的收入。
其次,要扩大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的优惠扶持政策的覆盖面,改变只对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的残疾人采取税收优惠的政策,对多种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就业。这其中涉及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残疾人作为就业的特殊群体,其自身由于部分功能的丧失,在一般意义的竞争起点上,已处于不平等地位。因此,残疾人参与社会竞争就业就应该是有保障、有扶持的。这种就业保障又与整个社会保障密不可分。而目前个体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获得社会保障方面,缺乏法律保护。虽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规定,逐步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这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有关。目前,实行的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构成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模式,个体就业无法模仿实行。个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除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外,还要缴纳企业承担的部分,残疾人所从事的个体就业,绝大部分是规模极小,收入很低,仅能满足维持日常生活的维修服务业、零售业等,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力又要大打折扣。这样,老有所养、病有所疗的现实问题,直接影响已经从事个体就业或准备从事个体就业的残疾人员,造成就业不稳定和发展受影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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