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再审走出“无限”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社会扫描
让再审走出“无限”
本报记者 吴兢
如果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怎么办?通行的做法是,向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提起再审。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审判监督(再审)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个关口”,日益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然而,就是这个法律上专门设计用来依法纠错、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公正的程序,如今却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大“难题”——无序申诉、无限再审。
由于现行法律关于发起再审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对提出申诉再审的主体、时间、次数、审级、事由等没有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便。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一告再告,上访不止、申诉不断;而法院对个别案件也一审再审,导致生效裁判、甚至再审裁判被多次撤销,极大地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从时效上讲,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及时,不符合司法定纷止争及时终结原则;从效益上,则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就在今天,全国审判监督改革经验交流会在山东青岛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有限再审的关键,在于合理界定发起再审的理由。从审判实践出发,经过认真调研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认为发起再审的理由可分为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发起再审的程序理由有以下9点:1.裁判法院无案件管辖权;2.审判组织不合法;3.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4.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5.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6.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7.办案人员犯有与案件有关的职务犯罪;8.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9.超越诉讼请求事项作出裁判。
发起再审的实体理由包括以下4点:1.足以影响裁判公正或定罪与量刑的证据,后经司法认定系虚假、伪造或变造;2.裁判生效后发现的新证据,足以撤销或变更裁判的,或足以改变定罪与量刑的;3.裁判与前后就相同事宜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另一生效裁判相互矛盾,或作为裁判援引基础的另一生效裁判已被撤销、变更;4.运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作为发起再审的实体理由,应当着眼于是否实质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那些虽存在一般错误但并不影响结果公正的生效裁判,是不应被再审的,更不允许被随意改判。
针对现实审判监督制度中存在的无序申诉、无限再审的弊病,来自各地审判监督工作一线的法官们认为,还必须明确再审的时限和次数,规范再审审理方式和审理范围,规范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等等。
为了让再审走出“无限”,各地人民法院已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在提起再审案件的复查阶段,湖北、黑龙江、山东等地的一些法院引进了听证程序,以听证方式审查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复查案件的透明度,而且极大地提高了复查案件的审理效率。吉林、江西的一些法院则针对申诉双方积怨久远、矛盾激烈的现状,注重化解矛盾,使许多案件通过复查和解和再审调解结案。
据记者了解,高法近期将要出台《关于适用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依法规范审判监督工作的司法解释。相信无序申诉、无限再审的局面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彻底根治。(本报青岛8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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