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办案件中加强源头防治
第10版(党的建设周刊)专栏: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笔谈
在查办案件中加强源头防治
中共陕西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董雷
查办案件历来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具有治标和治本双重功能。从治标角度讲,查办案件清除腐败分子,能有效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从治本角度讲,惩处腐败分子,增大了腐败的政治经济成本和风险系数,既对那些正在走向腐败的极少数人形成高压威慑态势,使其悬崖勒马,同时也使腐败成为不合算的事,遏制了一些人的腐败动机。因此,我们强调治本,就是要在查办案件中增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和成效。
首先,要防止单纯办案思想,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综合效益。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报告中指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要立足全局,讲究策略,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按照这一指导思想,纪检监察机关要避免出现单纯办案思想,站在党的工作大局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高度,准确把握办案的方向、目标,认真研究并适时调整立案的标准、办案的手段、定性的原则、处理的尺度,决不能给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业绩,要用“三个有利于”标准,看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看是否通过查办案件取得了最大的社会综合效益,看是否促进了社会稳定,推动了经济发展。
其次,要着眼教育保护干部,综合运用多种处理手段。我们要持续不断地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对那些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顶风作案影响党的工作全局的案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恶性案件,必须及时查办,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对象是广大党员干部,大量涉及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的主要目的是教育保护绝大多数干部,打击惩处的只是极少数腐败分子。因此,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认真规范办案程序,建立健全办案的审批机制,严禁违规操作。对问题的处理,要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采用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法律制裁等多种办法,综合考虑,分类处置,全面履行四项职能,真正做到保护创业者,帮助失误者,惩治腐败者。
最后,要积极研究发案规律,着力事前监督防范。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结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涉案人员职级越来越高,广大人民群众在称颂我们反腐败功绩的同时,却忧心地发问:“为什么腐败案件居高不下?为什么腐败分子事后才被查处,事前怎么不制止?”这个问题确实令人深思。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要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总书记的指示,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因此,在查办案件中,结案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终结,而要通过个案透析追溯发案原因,从领导干部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及时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上的漏洞,揭示腐败分子灵魂嬗变的规律,全方位地探索加强超前防范的途径和方法,预防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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