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地名应照章行事
第12版(大地·文化纵横)专栏:
更改地名应照章行事
王功頫
最近,《人民日报》先后发表了多篇有关地名的文章,自己曾从事过一个地级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因此对地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拜读诸篇文章之后,颇有感触。
地名管理历来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20世纪70年代后,为加强地名管理,各级政府均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为使地名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国务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依条例制定了实施细则,各省、市、自治区的立法机关也都制定了各地的管理条例。几十年来,我国地名管理走过了从不健全到健全,不规范到规范,不标准到标准的历程。全国数不胜数的各种各类地名的使用就是例证。襄樊、黄山即是市一级行政区划标准的专名,也是其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的标准地名。而襄阳、徽州则是一个县级区划和市属城区的标准地名。襄阳郡、徽州府以及建国后使用过的徽州地区等目前都属于旧地名范畴。这就是现实。
地名管理主流是好的,但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诸如上述提的襄樊与襄阳、徽州与黄山,甚至违反规定的现象也较多。国家民政部在《地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不以著名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可世人皆知的黄山等都成了一级行政区划的专名。这些地名的更名有的是在条例公布之前,有的是在条例公布之后,无论前后或者原因多么充分都是违规的,说明我们在执行法规上是缺乏严肃性的,在审批上是不慎重的。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作者单位:辽宁锦州市地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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