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须政企分开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须政企分开
●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交由企业承担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拆旧建新必须公示
本报北京8月12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建设部在今天召开的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保护资源,执行规划,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交由企业承担。
建设部要求各地抓紧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1990年年底以前编制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重新修编。国务院今年公布的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3年6月底前要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建设部要求,批准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进行论证,其中涉及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必须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审批,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区)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总体规划中未作明确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暂停区内各项工程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
此外,建设部还要求,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各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城市园林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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