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国企改革 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福州为破产国企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
推动国企改革 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福州为破产国企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本报福州8月7日电 记者赵鹏报道:为推动全市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妥善分流安置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近日福州市委、市政府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该市的实际情况,为企业关闭破产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企职工制定了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办法。
关闭破产的工交、商贸、城建、外经、农口系统的市属国有企业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皆可依法享受获得经济补偿金。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企职工(含已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但尚未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职工),不适用此办法。
根据出台的规定,关闭破产的市属国企职工经济补偿标准统一以上年各口(工交、商贸、城建、外经、农口)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各口市属国企以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提供。为确保资金来源,福州市规定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费用要首先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列支,原则上由各口自求平衡,不足部分将由各口经费和企业机制转换经费中予以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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