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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民情表民意聚民智——福州市人大倾力提高立法质量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8-0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体民情 表民意 聚民智——福州市人大倾力提高立法质量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体民情 表民意 聚民智   ——福州市人大倾力提高立'...

体民情 表民意 聚民智——福州市人大倾力提高立法质量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体民情 表民意 聚民智
  ——福州市人大倾力提高立法质量
  本报记者 宣宇才
  8月初,记者前往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采访。市人大主任赵守箴高兴地说,近年来,福州市人大积极探索完善立法机制,转变工作方式,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使立法质量迅速提高。
  开门立法 体现民意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体民情、表民意、聚民智、得民心,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更加符合客观实际,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是衡量立法质量的最根本标准。
  2001年4月,福州市人代会通过的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市人大在审议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时,要把有关法规草案在当地媒体上公布。采取听政会形式的,应当在举行听政会的15日前在当地媒体上公告。
  空气质量关系千家万户,提交市人大的二审稿《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在《福州日报》全文刊登后,立即引起市民关注。市民纷纷提出建议:市区小公共汽车和二冲程摩托车尾气污染严重,应加大尾气治理力度;应禁止在垃圾转运站内焚烧垃圾杂物;应对社区内饮食店废气污染和民房装修喷漆污染作出规范。三审稿郑重采纳市民建议,规定:“在市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域内,禁止焚烧废旧塑料、垃圾,否则将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在污染严重的机动车方面,“办法”规定对未进行污染物排放年度检测或年度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2001年11月1日,《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获得表决通过,由此带来的变化触目可及。如今漫步福州街头,几乎看不到“黑烟车”的踪影,市民拍手称快。
  率先为私企提供“护身符”
  福州市人大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为了保证各类企业都能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2000年8月9日福州市在全省率先颁布实施了《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谈到“条例”,私营企业的经营者都很赞同。
  记者看到,“条例”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特点十分明显,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明确私营企业权利义务,制止各种侵权行为,净化企业发展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如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减轻企业负担等;二、重点解决私营企业发展中的市场准入、人才引进、融资等方面困难,鼓励、引导企业向高科技、多元化、国际化发展;三、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为私营企业创造宽松的服务环境。
  “条例”推动了私企迅猛发展,成为福州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部分私企业主法制意识不强,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侵犯职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劳资纠纷频频发生。于是,市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12月5日施行了《福州市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政研室主任余则连说,“若干规定”共有23条,“很简短,有什么写什么,讲求针对性,注重实效。”比如,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私企与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确需变动其工作岗位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这个“若干规定”出台后,私企工会领导为职工维权而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现象越来越少,“若干规定”既维护了员工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私营企业发展,达到“双维护”效果。
  坚持“少而精”原则
  福州市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结合地方实际和需要的原则,体现地方特色,不搞“大而全,照办照抄”,做到“少而精,有几条搞几条”,有可操作性。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注意“三个增强”:紧密围绕市委工作中心,加强立法调研,严格甄选立法项目,及时确定立法重点,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实行开门立法,将重要法规公开见报,让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以增强法规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对法规草案的审议从原来的一审制改为二审制,一些重要法规还要经过三审,以增强立法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了解到,去年《立法法》颁布后,福州市人大成立了第一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专门负责地方性草案的起草工作,使地方立法工作走上专业化、规范化轨道,有效地避免了“部门立法”中的保护部门利益倾向,维护了立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且,对每项出台的法规,市人大都要组织声势浩大的宣传,让新法规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介绍,从1999年到现在,福州市人大立法共计26项,其中新制定16项,修订9项,废止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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