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支配权力运作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民主评说
民意支配权力运作
高源江
报载,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倾听群众呼声,经过民主考评,依法罢免了县交通局局长的职务,在当地引起了较大震动。
这一免职案之所以会在当地引起较大震动,是因为新晃县人大常委会对由其任命的交通局局长依法进行了刚性监督。更让人民群众欣喜的是,这一罢免案是人大常委会及时倾听民声、集中民意的结果。此举给了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这件不寻常的免职案道出了一个真理——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要让人民的意志来支配权力的运作,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权力的社会价值。
人民群众是授予国家权力的主体。权力一旦抛开民意,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都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它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且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抛开了民意,就是抛开了人民群众,就是抛开了授权主体。失去了授权主体,国家权力从何而来?
民意是人民权利的反映和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意愿的实现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原则和检验国家权力是否有效行使的唯一标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植根于人民,人民直接或间接授予国家机关以权力,国家机关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为己任。权力在运作中如果漠视或背离民意,就会导致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会导致人民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度降低,使国家机关失去民心和权威、影响民主法制建设,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让民意支配权力的运作是权利的回归与到位。依法治国的进程,就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利的过程。依法治国的目标,也就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民意支配权力的运作成为现实,必然打破人治条框,理顺权利与权力的从属关系,使人民群众充分地获取权利待遇。
湖南省新晃的这起免职案,其积极意义就在于启示了权力的运作必须顺应民意,其闪光点体现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关口前移。该县人大常委会不是等到民怨沸腾、当事人的违纪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查清以后,再去履行没有实质意义“亡羊补牢”式的法律手续(这样不仅不能树立人大权威,反而会降低人大权威),而是倾听民声、顺应民意,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刚性监督,从而树立了人大权威,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这为我们人大监督和权力运作做出了榜样。
权利决定权力,民意支配权力的运作,这是依法治国、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终目的,也是国家权力运作的根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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