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银行”字样违法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公民建言
滥用“银行”字样违法
段连波 张进民
日前某报刊登了这样一则消息:“图书银行”受青睐。事实上,如此滥用“银行”字样属违法行为。
近年来,各种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消息屡见报端,如:“粮食银行”、“血液银行”、“种子银行”、“绿色银行”等等,这些不仅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公众形象,也使群众产生了疑惑。在一些偏僻农村,有人扛着粮食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存粮”,也有人拿着人民币到“粮食银行”储蓄,误会连连。
《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对“银行”的解释是: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储蓄等业务和发行货币的金融机构。可见“银行”字样专用于金融机构无可非议。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该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对违法使用“银行”字样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可见,屡见报端的什么“种子银行”、“绿色银行”、“粮食银行”、“图书银行”、“血液银行”等等,既悖常识,又违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经颁布实施7年了,我国的全民普法活动也已进入“四五”普法阶段,希望有关作者、编辑慎重使用“银行”二字,不要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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