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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演出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出台新修改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8-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我国演出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出台新修改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我国演出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出台新修改的营业性演出管'...

我国演出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出台新修改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我国演出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出台新修改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报北京8月7日讯 记者刘玉琴报道:文化部日前公布了新修改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演出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演出市场取消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全面对内开放;实现在演出市场资格准入和演出项目审批上的一律平等,给予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待遇。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经营演出活动的资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坚决破除部门保护和行业保护观念,彻底取消所有制壁垒、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依法组建演出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这一举措将打破原有的所有制垄断、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开拓演出市场的融资渠道,促使更多人参与竞争。
文化部还将对新型演出公司的资格准入与项目审批采取一律平等的原则。过去的演出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类,一类和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统称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同时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而新的细则在经营权利和义务上取消了这种等级划分,除了根据自身资质的不同,保留涉外演出公司与不涉外的一般演出公司的区分之外,给予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平等待遇。
今后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无论是从注册资本还是从业资质上,均将提高入市门槛。设立演出公司应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涉外演出公司应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有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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