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切莫违法行事
第11版(读者来信)专栏:呼吁
便民服务切莫违法行事
一天,我到一个储蓄所取钱,看见一位银行工作人员面带微笑地给一位老者鉴定一张百元钞票,在确认为假币后,把假币交给了老者。我问:“发现假币为什么不当面收缴呢?”得到的回答是:“他是老储户,在菜市场卖菜,常收大额钞票,自己不会鉴别真伪,我们帮他鉴别,提供便民服务。”我不禁愕然。
近些年来,银行开展了多种便民服务,诸如兑换残币、零钞,推行限时服务,无偿鉴别钞票真伪等,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然而,有的银行营业机构在提供这些服务时,没有依法进行,却把事情办错了。像这位银行工作人员把假币还给老者的做法,就是法律不允许的。200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希望金融机构的临柜人员,在开展便民服务时,脑子里绷紧法律这根弦,切莫好心办违法的事。 河南安阳市 郜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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