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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岂能套息偷税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7-25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教育储蓄岂能套息偷税 第11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教育储蓄岂能套息偷税   近一个时期,有的金融机构在办理教育储蓄业务时,违反《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教育储蓄岂能套息偷税

第11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教育储蓄岂能套息偷税
  近一个时期,有的金融机构在办理教育储蓄业务时,违反《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拉存款和帮助他人套取银行利息、偷逃税款。主要表现在:
  ——允许一个人开立两个以上教育储蓄账户,使用同一人名、同一身份证号码,办理教育储蓄业务。
  ——任意放宽教育储蓄的条件,利用利率较高和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条件拉存款。《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额为2
  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可是,有的金融机构在办理教育储蓄业务时,第一次大都能按规定办理,而后则放宽金额限制,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储蓄额即接近2万元。
  ——开办教育储蓄时随意扩大范围,把不属于教育储蓄的储户的存款变为教育储蓄存款。《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的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而有些金融机构办理教育储蓄时不分老幼,连古稀老人都可以办教育储蓄账户。
  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出台《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教育储蓄工作;人民银行要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地对开办教育储蓄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应加强稽查工作,防止有人利用教育储蓄的利率优惠及免税措施套息和偷逃国家税款。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唐海县支行 刘全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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