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当“述实”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民主评说
述职当“述实”
李国才
时下,被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践基层民主的一个创举。此举再现了“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权力机关负责的法治理念,也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在组织述职和听取报告过程中,有少数述职对象不够积极认真,被动大于主动。有的讲成绩戴着“凸透镜”,夸夸其谈,洋洋万言,芝麻大点儿事说成个西瓜,把集体的成绩归结到自己头上;找问题戴着“凹透镜”,高度浓缩,规避主观,把节骨眼上的毛病说得不疼不痒;有的谈打算戴着“近视镜”,“犹抱琵琶半遮面”,搞短期工程;有的甚至把法定的职务行为当作工作创新的举措,把由于主观努力不够造成的工作被动归咎于客观环境的制约,以至于述职变成了“述功”,变成了为自身评功摆好、揽功诿过的机会。长此下去,不仅扭曲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法定关系,而且将贻误工作,有损事业。
述职定当“述实”。首先,作为述职主体的“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要端正态度,在思想上求实。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选任他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就是把宪法法律的规定变成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内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定的职务行为,它不同于一般性的报告工作,也不是可有可无,可述可不述,而是一种人民意志的法定选择。其次,作为述职客体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精心组织。在述职对象的确定上,要严格依法办事,向述职对象讲明述职的法定意义和法定要求,给他们一个“明白”;在撰写述职报告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组织述职对象开门纳谏,在“阳光”下述职,谨防“闭门造车”“暗箱操作”;在集中听取口头述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不只是看他做了什么,还要看他怎么做的,取得了哪些成绩等等。第三,作为述职的主客体两方,要与时俱进,在过程中要务实。就客体来讲,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述职这种监督方式,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对于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强化监督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就述职主体而言,自身工作好坏,人民群众看得清,也最有发言权,述职对象利用述职的机会,反思过去,审视自我,查漏补缺,扬长避短,不仅可以起到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进一步密切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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