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人大工作的“首次”
第9版(民主和法制)专栏:法制论苑
有感于人大工作的“首次”
冯彦志
合肥市人大就“汪伦才案件”首次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上海市人大首次使用动议权;广东省各级人大不断刷新人大工作的第一,创造了人大工作的“广东经验”;各地人大会议首次向公民开放;人大立法首次举行听证会……
近年来,全国各地人大工作不断创新,令人为之一振。
人大工作中的“首次”是创新的结果。创新是民族发展不竭的动力。我们从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一项崭新的事业,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地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研究新课题,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为人大工作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丰富了人大理论并为人大理论创新提供了坚实基础。
人大工作中的“首次”是勇气的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民主意识还不很强,封建主义的残余根深蒂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人大工作要迈出第一步,需要勇气和胆略,不怕非议,不怕丢官,凭着一股浩然正气,大胆去闯,真抓实干。各地人大工作之所以能迈出可喜的第一步,大都是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历经了“阵痛”所取得的。没有这种勇气和胆识,因循守旧,得过且过,无所事事,人大的工作就会无所作为。作为人大代表,就是要敢于直言,不能唯唯诺诺,做举手代表,要切实履行代表的神圣职责。
人大工作中的“首次”是责任的体现。人大权威和地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各级人大牢记人民的嘱托,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扩大公民有序地政治参与,依法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有为才有位,有为才有威,不履行职权就是失职”已在各级人大形成共识。人大代表不再是一种荣誉的象征,代表的角色意识逐渐增强。积极建言献策共商国是,为民服务奔走呼吁,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正是这种强烈的责任意识,才有人大工作的创新与活力。
我们应当充分肯定这种首创精神,精心培养和悉心呵护新事物,推陈出新,形成制度,让民主政治的新风吹拂神州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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