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旅游莫忘生态保护
第7版(卫生·环境·人口)专栏:
发展旅游莫忘生态保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祝光耀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实现旅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朱镕基总理明确指出,在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千万要注意加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点的环境保护,决不能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确保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旅游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近年来,我国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旅游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差,致使一些景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无视环境容量,放松旅游开发的环境保护和管理,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突出。由于一些旅游区的环境保护设施不配套,对旅游产生的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不能进行有效及时处置,污染了附近水体和局部大气环境。有些服务设施的污水通过渗井渗坑排放,甚至污染了地下水。特别是一些景区地处江河源头或水源涵养区,水质污染问题尤显突出。根据我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的调查,在已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中,有44%的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11%有噪声污染,3%有空气污染。
生态破坏严重。一些地方为了搞旅游开发,自行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甚至把核心区调整为实验区,开山、采石、砍树,大兴土木。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开发、旅游设施、交通噪声、游人活动对野生动物的迁徙及正常栖息也产生了不良影响。调查结果显示,我国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旅游而造成保护对象受损害,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
景观破坏不容忽视。在一些旅游区,特别是一些名川名山,各种旅游服务设施的盲目兴建,明显改变了原有的自然或人文景观,导致景区严重城市化。特别是一些人工景点和服务设施建筑,与景区景观相融性很差,给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了很大损失。据调查,开展旅游的自然保护区中有61%存在建筑设施与景观环境不协调和不完全协调的现象。
坚持旅游与环保良性互动
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可持续旅游”定义是:“旅游资源和吸引物的开发、使用,不以牺牲我们子孙后代对其利用为代价”。在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遵循旅游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原则:
合理规划,综合决策,协调发展。在发展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中,应统筹考虑当地人口、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对旅游业发展的承载能力,防止因短期行为而过度开发资源,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保护优先,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加强旅游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提高旅游管理和环境管理的能力;在旅游开发中,要尊重自然规律,按照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科学选择开发模式,合理选择旅游线路,严格监控旅游负荷。特别应注意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和特殊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区的保护;分区管理,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活动。
建立合理的市场机制,确保旅游收益公平。在维持旅游营运的同时,应提供一部分市场,或采取其它措施,保证当地居民获取一定份额的旅游收入;要保证一定比例的旅游收入用于环境保护。
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是: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及各类旅游景点水、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创建风景名胜示范区;合理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进一步抓紧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的建设,规范旅游开发行为。目前,急需在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对旅游资源不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防范和直接惩处的法律、法规、制度。各旅游重点地区和当前问题突出的地区,应由地方政府牵头,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办法,在条件好的地方先行突破,然后由下而上,逐步规范。
抓好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准确把握旅游资源开发的合理度。凡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的,都应当制定专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现有旅游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不合理或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应当尽快组织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请上一级环保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
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坚决制止新的生态环境破坏。要加大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防止和减少旅游区新的人为生态环境破坏。
同时,还要开展典型示范,引导生态旅游健康发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素质;加强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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