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欠职工医疗费用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上海清欠职工医疗费用
新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据新华社上海1月8日电(记者仇逸)为保证《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顺利实施,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用的问题。
通知指出:清欠对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在职和退休职工,费用是指在今年元旦之前发生的所有应当由单位负担的费用。一般企业在春节前和年内完成;困难企业春节前要完成清欠总量的20%,在2002年底前全部清欠完毕。未完成前,企业领导干部不得出国,不得购买汽车、住房,不安排非生产性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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