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投诉已立案处理为何逾三月天津一司机状告市物价局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接受投诉已立案
处理为何逾三月
天津一司机状告市物价局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本报天津1月8日电记者陈杰报道:最近,天津一名出租汽车女司机刘素灵状告市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未予上诉。
原告刘素灵1998年8月向天达公司购买出租汽车办理过户手续时,被收取2000元风险抵押金。当刘得知按规定不应收取风险抵押金后,找公司要求退还未果,1999年12月16日向被告天津市物价局投诉。市物价局于2000年1月25日立案,并于当天对天达公司下达检查通知书进行执法检查,但直到4月26日才对天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于2000年3月27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市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依照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被告天津市物价局对于受理举报,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市物价局对原告刘素灵举报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违法;确认被告市物价局在案件办结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刘素灵违法。天津目前运营的出租汽车达3.2万辆,仍有部分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违法收取风险抵押金,所以此案引起津城出租车司机们的热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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