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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在高墙内外——湖南省检察机关监所立案监督工作扫描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7-1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立案监督在高墙内外——湖南省检察机关监所立案监督工作扫描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检察机关素质工程专题报道 立案监督在高墙内外   ——湖南'...

立案监督在高墙内外——湖南省检察机关监所立案监督工作扫描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检察机关素质工程专题报道

立案监督在高墙内外
  ——湖南省检察机关监所立案监督工作扫描
王胜佳欢
  “你们的立案监督,惩恶扬善,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护了我的合法权利”。这是湖南宁乡县看守所留所服刑犯陈某写给该县检察机关的一封感谢信。
  近年来,湖南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加大了监所执法监督的力度。近3年来,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对服刑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依法要求监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805件,起诉652件,法院全部都作了有罪判决。
  被判无期也要追究2000年初,衡阳市华新地区检察院驻雁北监狱检察室发现,罪犯尹长江、易金黎怀疑同监罪犯李昊向干部汇报了其好友赌博的情况,行凶报复,使李脾脏破裂,并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的严重伤害事故。监狱认为尹长江等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对其加刑最后还是执行无期徒刑,意义不大,以致案件久拖不立。
  此情况反馈到市院后,市院监所检察科与检察室一道对此案进行了调查,认为尹长江、易金黎既然在服刑期间触犯了法律,就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市院向雁北监狱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狱接此通知书后,于4月对尹、易两犯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最后两犯均被依法予以惩处。
  立案监督延续到高墙外
  2000年4月,桂阳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在审查出所人员的有关法律文书时,发现已作劳动教养出所的彭三兵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于4月26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回复不立案的理由后,县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并通过调查后,认为该案系团伙犯罪。5月11日县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11月18日,县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彭三兵有期徒刑十年,同案犯欧阳小兵有期徒期一年六个月。
  以教代刑不能放过
  善于从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是湖南省检察机关的“拿手好戏”。
  一次,省院组织株洲市院对省白马垅女子劳教所进行“以教代刑”情况专题检查时,发现已送劳动教养的罗小芬及其同伙简更祥拐卖妇女一案有“以教代刑”的嫌疑,省院将此案交由邵阳市院调查处理。
  邵阳县监所检察科根据市院安排,经过调查证实:罗小芬、简更祥拐卖妇女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向邵阳县公安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此案经过立案侦结,起诉后,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罗小芬有期徒刑七年、简更祥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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