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职业病防治法草案说明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作职业病防治法草案说明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下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就提请大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作了说明。说明提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职业病防治法是非常必要的。
这次提请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其调整范围限定于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在防治职业病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部分,草案规定在前期预防中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项目实行“预评价制度”;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主要抓住用人单位这一关键,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等;对职业病的诊断管理作了规范;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也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草案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草案也作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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