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村主任,到底听谁的
第11版(民主与监督)专栏:监督热线
罢免村主任,到底听谁的
编辑同志:
1996年11月,我通过村民大会选举当选为西南营村村委会主任。1998年4月,我被滦河镇政府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会罢免。
按照1988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应召开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撤换村主任,而镇政府却依照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只召开了村民代表会。
1996年11月,河北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规定《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于1996年11月1日实施,其中的规定与1988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的规定相同。请问,应该遵照哪部法律执行?镇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
河北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西南营村一村民
我们就该问题采访了主管此事的民政部。民政部的官员回答说,如果现在这么做,是不合法的。但在1998年4月,这样做则是可以的。在1998年11月前实行的(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允许村民代表会罢免村委会主任的。
原因如下: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9年9月,九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也依照此法,通过了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民政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也依法进行了更改。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罢免村委会主任必须有三个条件:一是有1/5有选举权村民提议(书面也行),提出罢免的理由;二是召开罢免大会,大会应该给被罢免者陈诉的机会;三是投票表决,必须有一半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同意才能通过(而不是到会的村民的半数)。
——栏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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