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扩大了基金公司的发起人范围——基金业迎来大发展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经济时评
上周五,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扩大了基金公司的发起人范围——
基金业迎来大发展
田俊荣《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但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设立基金公司。此举意味着今后其他机构,比如保险公司、各类投资公司等都有可能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无疑使中国基金业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具有深远的意义。
扩大基金公司发起人范围,有利于超常规地发展机构投资者,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2000年,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扩张实现历史性突破,年度筹资总额首次超过1000亿元。如此巨大的扩容量,市场依然能够不动声色地承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另一方面,目前中国股市的投资者结构中,机构投资者仍占少数,尚不能充分发挥稳定股市,引导理性投资的作用。因此,随着基金发起人范围的扩大,更多合法规范的法人将参与设立基金公司,证券市场中以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比重将大大提升,从而为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稳定打下基础。
扩大基金公司发起人范围,还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与众多中小股东力量微弱并存,不利于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当以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不断增多,持有的股票大量增加时,它们就会一改“以脚投票”、对企业管理被动旁观的态度,开始积极介入企业战略管理,对上市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这一点已被成熟市场的经验所证明。1999年,美国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重高达57.6%,日本银行、企业法人和保险公司等主要机构投资者则占70%以上,这种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格局,从根本上推动了上市公司的治理,使其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而截至2000年底,我国10家基金公司管理的34家封闭式基金资产总值为847亿元,仅占总市值的1.8%,流通市值的5.3%。因而取消基金公司的发起人限制,不断发展以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势在必行。
此外,扩大基金公司发起人范围,还能打破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原来享有的政策优势,降低基金业市场准入的门槛,使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充分竞争能显著提高基金业整体经营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有助于其在证券市场上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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