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对象确定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对象确定
本报北京6月14日讯记者朱剑红从国家统计局获悉: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7部委,最近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7部委已经联合组成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
通知说,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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