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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突出立法保护“儿童优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6-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新婚姻法突出立法保护“儿童优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新婚姻法突出立法保护“儿童优先”   本报讯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已一月有余,就一'...

新婚姻法突出立法保护“儿童优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新婚姻法突出立法保护“儿童优先”
  本报讯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已一月有余,就一些修改的条款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婚姻家庭生活中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优先的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和加强。
  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了“探望权”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和肯定。日前,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珍、万滨介绍,她们成功调解了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以来北京市首起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离婚案。母亲苏某因与其夫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苏某每月给付一定的子女抚育费。在苏某的要求下,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苏某享有每周可与儿子共同生活两天之探望权的裁决被首次写入了法律文书,而这一点在过去是不可能做到的。探望权的设立,使离异后亲子之间的亲情交流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孩子也能够得到父母双方更多的爱。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研究员特别强调,婚姻法修改中突出了“儿童优先”的重要立法理念。首先是儿童生命权的保障。此次修改前的婚姻法中仅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修改后则增加了禁止“弃婴”。其次是代际抚养义务的扩大,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抚养义务,而原婚姻法仅指“父母已经死亡的”情况。第三,强化了父母离婚子女权益的保障。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协议不成时,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法院应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而新婚姻法将“子女”放在了“女方”的前面,无疑体现了父母离异应以不降低未成年子女福利为前提的“儿童本位”原则。(马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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