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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不容“宗族病”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5-3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法治社会不容“宗族病”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法治社会不容“宗族病” 崔士鑫 到农村采访村民自治,经常听到基层干部对宗族势力“坐大'...

法治社会不容“宗族病”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法治社会不容“宗族病”
崔士鑫
到农村采访村民自治,经常听到基层干部对宗族势力“坐大”的忧虑。特别是在较为偏远的内地,沉寂多年的宗族势力迅速复活、蔓延,已成为80年代以来农村中一个突出现象。
由于宗法制度存在了几千年,宗族观念在中国,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仍有厚实的土壤。宗族观念对唤起血脉温情,加强人们对同族的认同和归属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这种宗族观念一旦发展到极端,甚至被少数人用来影响村政、干扰村民自治,它就成了与法治社会不相容的“宗族病”。
“宗族病”的表现,一是重人治,以血缘等级划线,是乡村政治民主化、制度化的对立面。二是重私利,强调宗族本位,封闭保守,与现代民主所必需的市场经济和开放精神格格不入。三是重族化政治,肆意膨胀本宗族的势力,严重削弱正式组织的权威。在“宗族病”肆虐的地方,村民自治往往变成一种不顾全村村民权益、畸形发展的“怪胎”。有专家认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影响乡村的民主政治建设,而且也会影响到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宗族病”的复萌需要一定的气候,它与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经济、社会、文化功能的弱化有很大关系。因此根治“宗族病”也要对症下药。一是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扩大农民的对外联系,冲出宗族封闭的小圈子。二是在村民自治中,下大气力抓好对农民政治和法律素质的教育,引导他们选出威信较高、能代表全体村民利益的村干部,逐步消除宗族势力的消极影响。三是发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文化,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减少带有浓厚宗族意识的不良文化的生存空间,逐步把广大农民培养成为符合法治社会标准的现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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