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管单位”也要监督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地方人大报刊视点
“条管单位”也要监督
银行、邮电、供电、保险等“条管单位”由于行政管理权、人事任免权隶属其上级主管单位,往往成为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看得见、管不着”的监督盲区。笔者认为,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法律已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实行监督的权力,“条管单位”也不例外。当然,人大监督并不是事无巨细,包揽一切,而应以法律监督为重点,来保证宪法、法律尤其是与“条管单位”的职能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
“条管单位”行政管理权不属于地方政府,人事任免权不属于同级人大常委会,因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其实施监督时,不便或不能使用审议、质询、罢免等方式,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更多地选用执法检查、督促代表建议的办理等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其依法管理、依法服务。
——安徽人大《江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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