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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颁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5-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中国证监会颁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中国证监会颁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

中国证监会颁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中国证监会颁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记者田俊荣报道: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并颁布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以上账户应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办法》强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般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存管银行应当按月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结算银行应当按月报告所辖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余额。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报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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