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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加重涉枪涉爆犯罪定罪量刑处罚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5-1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加重涉枪涉爆犯罪定罪量刑处罚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加重涉枪涉爆犯罪定罪量刑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加重涉枪涉爆犯罪定罪量刑处罚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加重涉枪涉爆犯罪定罪量刑处罚
  本报北京5月15日讯记者吴兢报道:从5月16日起,涉枪、涉爆犯罪将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过去规定的涉枪、涉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加大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该司法解释将于5月16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过去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一般是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五百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一千发以上才定罪判刑。这次,《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对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的“非法储存”、“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的认定,《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八条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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