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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定加强对扣押冻结款物管理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5-0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定加强对扣押冻结款物管理 第2版(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定 加强对扣押冻结款物管理 本报北京5月8日讯记'...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定加强对扣押冻结款物管理

第2版(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定
加强对扣押冻结款物管理
本报北京5月8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按照这项规定,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管理扣押、冻结款物,以严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这项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8月发布的有关试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检察实践制定的。规定提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按照这项规定,扣押款物统一由人民检察院财务部门保管。对于入卷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办案部门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原因消除后应及时移交。扣押物品应设立专用保管场所,严格出入库手续。对扣押的实物应建账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调用扣押、冻结款物时,应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
  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法上缴国库;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外借、压价收购或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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