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不应损害外来投资者利益
第4版(要闻)专栏:社会观察
钟山:不应损害外来投资者利益
本报记者傅昌波
福建省的李明贞等人于1993年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投资兴办砖厂。经过艰苦创业,至1999年年底,砖厂开始赢利。2000年初,钟山县有关部门突然宣布砖厂不合法,要求其无条件拆迁,把砖厂的地让给县土地局搞房地产开发。之后,砖厂两次遭到围堵、破坏,最终倒闭。一年来,李明贞等人四处申诉,至今没能讨到任何说法,实在感到心寒。
1995年4月,经钟山县钟山镇政府、镇土地管理所、镇司法办、镇经委盖章核准,李明贞等人与该镇城厢街委会及第九、第十村民小组签订协议,约定把钟山县城北路大面岭的60亩荒地租让给李明贞等人建砖厂,租期至2003年,租金每亩每年670元。协议签订后,李明贞等人贷款60多万元创办了钟山镇福兴砖厂。
2000年初,钟山镇司法办和土地管理所突然口头通知李明贞等人,称砖厂所在地已被列入县土地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勒令福兴砖厂无条件搬走。李明贞等人表示搬走可以,但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补偿。2000年5月9日,从县土地局开发的北路花园小区的工地突然开出几辆满载垃圾的卡车,把砖厂的取泥口封死。5月11日,砖厂自修的钢筋水泥桥被一伙人砸烂。随后,砖厂的通道全部被土石堵死,高压线被剪断,生产生活用水被关停,厂房被破坏。福兴砖厂无奈,只好关闭。厂内库存的80多万块红砖“无路可出”,加上当地一些建设、施工单位拖欠的20多万元砖款无法收回,福兴砖厂损失惨重。
李明贞等人拿着有关手续到县委、县政府申诉,要求查处围堵、破坏砖厂的有关责任人,并表示,只要有关部门按政策给予适当的补偿,他们就主动拆迁。但是,钟山县政府不仅不查处违法破坏砖厂的行为,反而说砖厂是非法建的,必须无条件拆迁。8月21日,钟山县建设局下发通知,要求福兴砖厂于10日内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堆放物和一切设施,逾期将由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记者赴当地调查时看到,钟山县北路花园工地正在施工,福兴砖厂被工地的挡土墙围在中央。厂内一片狼藉,厂房和机械已遭破坏。记者通过村民了解到,北路花园用地近600亩,其中包括40多亩水田。而所谓开发,主要是由县地产公司把征来的土地划成若干块宅基地卖给私人建房。县地产公司给村民的最高补偿是每亩1.6万元,卖给个人却是每亩约16万元。
钟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说,福兴砖厂所在的大面岭1994年就被规划为公园用地,1999年县政府决定将该地块调整为居住用地,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此调整规划。他说,福兴砖厂没有建设、土地、林业等部门的合法手续,属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应无条件拆迁。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李明贞等人的砖厂不仅一开始就得到钟山镇政府的认可,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包括县土地局在内的钟山县各职能部门对砖厂也是明知并默许的。1998年12月3日,钟山县土地局还专门出过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砖瓦窑业确认书》(钟政土窑字【1998】4号),上书:“钟山镇福兴砖厂,经清理核查,你单位现有砖瓦窑不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淘汰取缔的产品,用地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手续完备,准予继续生产使用。请据此向工商部门备案存档。”李明贞等人手中的票据还证明,自建厂以来,钟山县林业、土管、环保等部门均对该厂收取各种管理费。
记者在采访中还遇到了怪现象:县土地局了解砖厂和北路花园情况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全部出差”,用任何通讯方式都联系不上。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北路花园的开发商县地产公司与县土地局竟然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土地局局长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采访中,一些城建部门的同志认为,福兴砖厂的手续是不够完备,但是由于其开办时得到镇政府许可,开办后县有关部门又有收费或确认,现在让砖厂搬走,理应依法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至于县土地局的公司用不正当手段强占砖厂土地,则是完全违法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查处。
编者的话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如何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关注并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在商谈项目时,对投资者笑脸相迎,但资金引进后,却变成了另一副面孔:重利益,轻信誉,不兑现承诺,不按合同或协议办事,甚至从眼前或局部利益出发,全然不顾外来投资者的利益。这样做必然损害当地政府的形象,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希望钟山县实事求是地对待李明贞等人反映的问题,依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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