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在先权
第8版(政治·法律·社会·体育)专栏:
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在先权
本报北京四月二十四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作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胡光宝还汇报了法律委员会的主要修改意见。他说,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将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不了外国自然人,而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我国是允许外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中有关条款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还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应影响他人在使用的基础上授予权利的可能性。”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应当规定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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