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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刑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有关司法解释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4-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刑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有关司法解释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刑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

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刑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有关司法解释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刑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有关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4月12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今日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将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理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可以”的含义是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可以不通知。司法解释则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角度,要求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
  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角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专门对审判人员和审判机构作出规定:“未成年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未成年证人的保护给予了规定。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未成年证人却自有其特殊性。所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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