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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高法高检作出司法解释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4-1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就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高法高检作出司法解释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就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高法高检作出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4'...

就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高法高检作出司法解释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就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高法高检作出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4月9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加大对假冒伪劣制售犯罪活动的惩处。该司法解释将于明日正式实施。
  司法解释对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4种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而“不合格产品”,是指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司法解释还注重打击假冒伪劣制售活动的“保护伞”。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释专门将其细化规定为4种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情节严重”处罚。解释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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