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恶除邪”有害无利
第10版(读者来信)专栏:读者论坛
“以恶除邪”有害无利
湖南桃江县委组织部 黄梦其
依照政策法规,及时妥善地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一些民事纠纷,是农村基层干部应尽的职责。可是一些乡、村的个别干部在解决收粮催款、计划生育等各种“疑、难、险、急”问题时,竟然让当地流氓、地痞、村霸做帮手,采取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逼群众就范。这种所谓“以毒攻毒”、“以恶除邪”的做法实践证明有百害而无一利。
其一,助长了有劣迹的人的嚣张气焰。有劣迹的人本身素质极差,如果怀揣“上方宝剑”,更加无法无天,到处横行霸道,不仅除不了“邪”,反而闹得鸡犬不宁,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其二,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乡村干部雇用的这些有劣迹的人,在行政管理上处于失控状态,又缺乏必要的组织约束和行为规范。他们的出现不仅增加当地农民的负担,而且影响当地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人民政府的整体形象。
其三,疏远了当地党群、干群关系。这些有劣迹的人可谓“臭名”在外,群众对他们早已深恶痛绝,雇用他们做“帮手”,势必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最终动摇农村基层政权的“根基”。
其四,违背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少数基层干部采取“以恶除邪”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不仅违背了党的宗旨和工作原则,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五,腐蚀乃至毁掉了一批基层干部。俗语道,近墨者黑。干部与有劣迹的人交往过密,在思想上、行为上也难免沾染恶习,甚至被他们拉下水。
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这种“以恶除邪”的现象,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充分认识“以恶除邪”的危害,真正担负起全面宣传、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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