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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铁路治安的条款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4-1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我国刑法关于铁路治安的条款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我国刑法关于铁路治安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六 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

我国刑法关于铁路治安的条款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我国刑法关于铁路治安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六 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会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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