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礼金”上交登记制度
第10版(读者来信)专栏:街谈巷议?
完善“礼金”上交登记制度
最近,笔者在审查两起受贿案件时碰到这样一种情况: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在公司内部实行“礼金”上交登记制度。要求公司领导干部将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如数上交公司,并逐一进行登记。实行该制度近5年,先后有10名领导干部上交“礼金”累计达82万多元。可以说效果是不错的。然而,由于这个公司实行的“礼金”上交登记制度只登记上交人姓名、时间、数额三项内容,很不规范,给某些人以可乘之机。具体表现在收受“礼金”后,上交小部分,保留大部分;将收受的“好处费”、“劳务费”上交,收受的“拜年费”、“营养费”、“医药费”不上交;将关系生疏的人送的“礼金”上交,关系熟的人送的“礼金”不上交;把钱长期放在办公室或存入银行,口头表示要上交,实际上迟迟不交……一旦案发,便以时间长记不清了为由,诡称所收“礼金”已如数上交。当办案人员在办公室或银行查出其存的钱后,又辩称自己并不想占有这些钱,已向公司表示要上交,因种种原因未来得及上交。公司负责“礼金”登记的人员也提供证词予以证明。给检察机关查办贿赂案件,认定受贿数额带来很大困难,使“礼金”上交登记制度成了个别人进行受贿犯罪,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为了充分发挥“礼金”上交登记制度在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不让个别人钻空子,必须对这项制度进行完善。要明确规定收受“礼金”后的上交期限——自收受之日起一周内必须上交登记,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增加《“礼金”上交登记表》的登记项目,使之能够反映“礼金”上交人的姓名、上交时间、上交的数额和送“礼金”人的姓名、单位及送“礼金”的时间、地点、数额等。对口头表示要上交而实际未进行上交登记的,或收受“礼金”后一个月内未登记的以及将钱存入银行的不能认定是上交。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魏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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