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刚性”监督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有感而发
强化“刚性”监督
徐言
目前,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深恶痛绝的莫过于吏治腐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如何直面吏治腐败,充分发挥“刚性”监督职能,严明法度,湖南怀化市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常委会,敢于和善于行使罢免权和撤职权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推进,各级人大在依法治国中肩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任务。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的新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特别是廉政监督更是寄予了很高的信任和期望。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职权,反腐倡廉、整肃吏治,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也是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只有充分发挥“刚性”监督职能,动真碰硬,人大监督才能真正树立权威,真正发挥作用。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罢免权和撤职权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行使罢免、撤职权是人大发挥最高层次监督作用的内在要求。我们并不希望罢免和撤职的法定条件经常发生,但一旦发生,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毫不留情地行使这一职权。通过惩戒极少数,可以使更多的人尽职尽责,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当人民的“公仆”。面对那些蔑视党纪国法、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害群之马,如果不依法高悬罢免和撤职权的利剑,就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更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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