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计划纲要名词解释(9)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
“十五”计划纲要名词解释(9)
32.民族特需用品
指满足少数民族日常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具有一定民族文化传统的用品。
33.设市、设镇标准
现行设市标准主要有:非农业人口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虽然不足10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3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市撤县。
现行设镇标准主要有: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然不足2000人,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置镇的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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