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人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法制人生
法与人权
克克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新司法解释。细细研读,笔者看到了鲜亮的八个字:尊重人权、保护人权。
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身权利,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身体受到伤害、名誉受到诽谤、人格受到侮辱、自由受到非法限制、隐私受到攻击……将使一个人精神上遭到严重创伤,给生活带来痛苦,甚至会给一生带来无尽的伤害。
所以,当精神受到损害时,法律赋予了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我们的人权得到了广泛而全面的保护:
除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权和人格自由权,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还延伸到死亡之后。当死者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受到侵犯时,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死者人格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生者的人格利益和尊严;
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由人及物。对于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行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我们的法律更好地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时,人们才会更多地赢得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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