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 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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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
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本报北京3月22日讯 记者崔士鑫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宣布,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高检已正式下发《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并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出台,使诉讼法律中的回避制度由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变成了一套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
对任职回避,《办法》规定:检察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上下相邻两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除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外,担任县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对公务回避,《办法》规定: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对执法活动中的公务回避,《办法》规定: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委托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检察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办法》还对回避的程序、检察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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