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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审厅级干部蒋艳萍经济犯罪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3-2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湖南公审厅级干部蒋艳萍经济犯罪案 第4版(要闻) 专栏:   湖南公审厅级干部蒋艳萍经济犯罪案   据新华社长沙3月20日电 (记者曹光晖)备受社会关注的原'...

湖南公审厅级干部蒋艳萍经济犯罪案

第4版(要闻)
专栏:

  湖南公审厅级干部蒋艳萍经济犯罪案
  据新华社长沙3月20日电 (记者曹光晖)备受社会关注的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蒋艳萍涉嫌经济犯罪一案,从今天上午开始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期3天的公开审理。
  被告人蒋艳萍,现年42岁,湖南省茶陵县人,因涉嫌受贿于1999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并指控被告人蒋艳萍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指控,1995年至
  1999年,蒋艳萍单独或勾结原湖南省计委副主任陈作贵,利用担任湖南省建六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省建六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和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并通过陈作贵的职权行为,在承揽业务、发包工程、调动工作、安排职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共20次收受个人和单位贿赂308.74万多元;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蒋艳萍利用职务之便,以要费用承接业务为名,指使他人虚开民工工资和租费单、材料发票等,先后14次从本单位管理的长沙市八一路、长沙大厦人行天桥等10项工程中,套取项目应上交公司的管理费73.4万多元据为己有;1999年7月5日,蒋艳萍被纪检、检察机关查获拥有财产1094.86万元,查明其财产和支出总计1107.9万元。蒋拒不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为493.64万元。据悉,案发后,蒋受贿、贪污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赃款已全部追回,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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